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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不可以配枪
云南宜良两名警察的殉职,辽宁盘锦和河南温县两地警察开枪是否得当 这引发了警察是否应该配枪的热议。宜良警方说,两位民警出警时携带有单警装备,如警用甩棍等,但并未携带枪支。当犯罪嫌疑人疯狂攻击两民警,两民警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求助,从而牺牲了疑犯刀下。
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中的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是维护国家秩序、维护社会安宁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均规定人民警察可以配备和使用枪械这也是警察区别其他公务人员的重要标志之一。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既是现实之必须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什么社会上对警察配带和使用枪械总会发出质疑呢?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警察在日常工作中配备枪械将严重影响其联系群众、深入群众,容易使群众对警察“畏而远之”破坏警民关系。因此,公安机关普遍认为日常工作中无须配备枪械。二是现有的法律在立法层面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及全面的问责机制。没有规定在法定情况下,警察应当配备并使用枪械。同时,虽然规定了警察违规使用枪械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不合理限制或影响枪械正常使用的法律责任。三是出于对社会舆论的压力,一些公安机关因噎废食,不敢给民警佩戴和使用枪械。严重影响了枪械在打击、威 慑犯罪方面应有的作用。四是部分民警缺乏必要的枪械使用训练。由于缺乏对枪械的专门训练,直接导致警察对配备和使用枪械的“疏远”,不敢带,不敢用。
事实证明战斗在一线的警察不配枪、不用枪,在危急时刻他们甚至无法保证自己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还能谈什么保护民众,扞卫法律的尊严,伸张社会正义呢?当然,我国也出现了警察使用枪械恶意伤人的事件,但是,这毕竟只占极少数。如果仅仅是因为这极少数案例的发生,就要求大多数的公安机关刀枪入库,来确保不再用枪伤及无辜,未免荒唐可笑。因此,有专家建议:在立法上,应当系统清理现行不合理限制人民警察配备、使用枪械的规定。制定严格、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枪支配发、保管和使用规范完善对枪械配备、使用中涣散配用和不当限制的问责机制,建立上级公安机关及纪检部门对枪械配 备和使用的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机制,真正做到应配尽配、能配则配、规范管 理、合理使用的枪械配备和使用原则。其次,不断强化对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人民警察的责任意识防止警察利用枪械宣泄情绪、报复社会,切实管好“枪口”的指向。再次,加强对枪械使用方面的业务训练。这里的训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 人民警察对枪械使用技能的训练,使人民警察更加熟练的学枪、用枪、护枪;第 二是枪械配备和使用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使人民警察在配备、使用过程中清晰准确的判断如何正确使用,抛弃因顾虑枪支不当使用而造成的思想“包袱”。
痛定思痛,我们应当如何保障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又如何有效防止人民警察因枪械的不当使用而伤及无辜。回答这个问题应超出对个案的情感纠葛,理性而冷静的进行制度的改革,废除和清理对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的不合理限制。这个问题理应引起广泛重视。
在这里,我以读者的身份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作为警用装备生产厂家职员,我对警用装备还略有了解,在警察要不要带真枪引发了一些争议。现在有一些仿真枪是可以带的,既不会破坏广大民众的利益又不会伤害到民警。
64催泪枪就是这种单警装备,按46真枪1:1比例制作该枪通过喷射由催泪瓦斯液体为主要构成物质的化学雾水来到达制服和控制对方的目的。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人将枪口对准犯罪分子的面部,距离控制有效以内进行喷射,直至犯罪分子失去进攻和抵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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