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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单警装备 警用装备 管理规定和配备标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警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所列的项目、数量,将警用装备建设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与司法警察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
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
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附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
│ │ │ 法警 │ 法警 │ 法警 │ 配备 │
│ 配备项目 │单 位│ │ │ │ │
│ │ │ 总队 │ 支队 │ 大队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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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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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铐 │副/人│ 2/1 │ 2/1 │ 1/1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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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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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橡胶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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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型警棍 │支/人│ 1/2 │ 1/2 │ 1/2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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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警绳 │条/人│ 1/2│ 1/1│ 1/2 │ 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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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警戒带 │ 套 │ 5 │ 5 │ 3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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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光手电 │支/人│ 1/2│ 1/2│ 1/3 │ 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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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脚镣 │ 副 │ 5 │ 10 │ 5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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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子脚镣 │ 副 │ 10 │ 15 │ 10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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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警械专用柜 │ 组 │ 2 │ 4 │ 2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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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讯工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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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载电台 │台/车│ 1/1│ 1/1│ 1/1 │ 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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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讲机 │台/人│ 1/1│ 1/1│ 1/1 │ 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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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暴器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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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爆枪 │ 支 │ 1 │ 1 │ 1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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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枪 │ 支 │ 2 │ 4 │ 2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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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暴桶 │ 个 │ 1 │ 1 │ 1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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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盾牌 │个/人│ 1/4 │ 1/2 │ 1/2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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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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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搜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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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防火服 │ 套 │ 3 │ 3 │ 2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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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火毯 │ 个 │ 1 │ 1 │ 1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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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护器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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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弹头盔 │顶/人│ 1/3 │ 1/1 │ 1/3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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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暴头盔 │顶/人│ 1/1│ 1/1│ 1/1 │ 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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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弹背心 │件/人│ 1/5│ 1/5│ 1/5 │ 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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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刺背心 │件/人│ 1/1│ 1/1│ 1/1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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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割手套 │件/人│ 1/1│ 1/1│ 1/1 │ 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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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沾染隔离服 │件/人│ 1/5 │ 1/5 │ 1/5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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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毒柜 │ 个 │ 1 │ 1 │ 1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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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毒灯 │ 个 │ 2 │ 4 │ 2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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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检设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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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检门 │ 个 │ 1 │ 1 │ 1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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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光射线监测仪 │ 台│ 1 │ 1 │ 1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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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手持金属探测器 │ 个 │ 3 │ 4 │ 2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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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包柜 │ 组 │ 2 │ 2 │ 1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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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控设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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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室监控 │ 套 │ 1 │ 1 │ 1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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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摄像机 │ 台│ 1 │ 1 │ 1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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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相机 │ 台│ 1 │ 1 │ 1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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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脑 │台/人│ 1/2 │ 1/2 │ 1/3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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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录音笔 │ 支 │ 2 │ 2 │ 1 │ 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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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单警装备的佩带、使用和管理,提高人民警察战斗力和个人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单警装备是指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中所规定的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所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包括警服、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对讲机以及枪支、警务通、防刺服、警用装备包等。
第三条 佩带、使用公安单警装备的应当是在编在职、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民警察。
第二章 公安单警装备的佩带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规定佩带公安单警装备。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公安单警装备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戴警帽或警用头盔,保持警容严整,并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佩带枪支应当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第六条 佩带枪支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
(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满一年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佩带枪支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二)非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四)不准将枪支交给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五)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公安单警装备和有关证件:
(一)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二)退休或调离公安机关的;
(三)长期病休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佩带公安单警装备:
(一)非执勤、执法等警务活动时间;
(二)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佩带公安单警装备的;
(三)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四)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佩带公安单警装备的情形。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情况和工作需要,规定各警种佩带和携带公安单警装备的具体品种。
公安机关制定各警种佩带和携带公安单警装备的要求和规定,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公安单警装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义务,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抢险救灾、实施救助时可以使用公安单警装备。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安单警装备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人民警察的自身生命安全,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为目的。
第十三条 公安单警装备具有实施救助(急救包、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防护(防割手套、防刺服)、约束(手铐)、制服(警棍、催泪喷射器)、杀伤(警用制式刀具、枪支)、通信(对讲机、警务通)等基本功能。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卫时应当使用防割手套、防刺服等防护装备,也可以使用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等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警用制式刀具、枪支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使用警用制式刀具、枪支等杀伤性武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使用急救包、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等救助性警用装备实施紧急救助:
(一)伤病人员;
(二)处于危险境地的公私财产;
(三)处于危险境地的人身安全;
(四)其它需要救助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穿着防刺服、使用防割手套等防护性警用装备保护自身安全:
(一)处置群体性械斗、结伙斗殴事(案)件时;
(二)调查处理持刀、持械违法犯罪等危险性大的案件时;
(三)参加巡逻、堵卡、盘查等具有危险性的警务活动需要防护时;
(四)执行抓捕、搜查、堵截犯罪嫌疑人等侦查任务时;
(五)其它需要进行有效防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应当按下列程序和方法使用:根据现场情况,命令现场无关人员躲避,防止引起混乱;选择正确的上风向占位和有效安全距离,直接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面部喷射催泪喷射剂;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并将其约束后,应当尽快将其带至通风处,寻找清洁水源清洗面部,对有不良反应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
人民警察使用警棍时,在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攻击尚未危及他人或者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时,应当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致命部位;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打击力度和部位应当以使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攻击或者放弃抗拒为限。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经对警情进行判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用制式刀具、枪支等武器:
(一)具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情形;
(二)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以及公民、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情况紧急的;
(三)用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情形。
使用警用制式刀具、枪支,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处理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
(二)制止正在实施非暴力犯罪行为的;
(三)不是正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四)正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五)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等公共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具有前款第一至第三项情形,犯罪分子实施危及人民警察或者其他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人民警察一般不得携带枪支,二线人民警察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安单警装备后,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使用枪支的要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第四章 公安单警装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单警装备按照分级管理的模式,实行三级管理,即: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为一级管理,所属科(所、队、室)为二级管理,人民警察个人为三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单警装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到人”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
(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本单位公安单警装备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健全规章、监督检查、完善设施、整改隐患等,应当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并指定一名专职管理员。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安单警装备枪支的管理工作,其它公安单警装备的管理工作由装备管理部门和装备使用部门负责;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公安单警装备的配发、登记、验收、检查以及办理增减变动和报损、报废等有关手续;装备使用部门负责公安单警装备的日常管理。
(三)专兼职公安单警装备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公安单警装备管理的各种手续,登记各种表格,检查指导公安单警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等。发现短缺、损坏或需要修理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公安单警装备,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和管理中的非正常损耗。使用公安单警装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和使用规程,严禁私自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公安单警装备。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政工训练部门负责公安单警装备教育培训,列入民警必训培训科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配备公安单警装备前,应当进行专业培训,使民警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一)公安厅负责全省公安机关公安单警装备教员和省辖市公安机关装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辖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公安单警装备使用的培训工作。
(二)人民警察在佩带公安单警装备前,应当进行专业培训,使人民警察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装备性能、使用规程、动作要领、保养常识等,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佩带公安单警装备上岗。
(三)培训工作要按“贴近实战,从严从难”要求的原则,结合苦练基本功和比武竞赛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练兵。
第二十五条 公安单警装备采取“集中存放和个人保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除公务枪支应当集中保管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单位各警种实际情况,统一规定公安单警装备集中存放保管和民警个人保管范围。
(一)民警个人保管的公安单警装备应当在单位规定地点存放或执行任务时随身携带,严禁将公安单警装备带回家中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二)集中存放的公安单警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变。
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公安局要统一公安单警装备存放柜的外观、尺寸、颜色、标识等标准。以科(所、队、室)为单位,建立公安单警装备库(室),公安单警装备统一存放在公安单警装备存放柜中,严禁随意存放。存放柜要上锁,钥匙由人民警察个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公安单警装备保管制度,严格入库、出库等日常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每季度应当对所配发的公安单警装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点验,确保帐物相符。
(一)公安单警装备不准出售、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
(二)公安单警装备的变更、报损、报废,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随意处置公安单警装备。
(三)对离退休、调出、辞退、开除、去世等离开本单位人民警察的公安单警装备要及时办理收回或移交等变更手续。
(四)对调入本单位的人民警察要及时核实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属配发范围的按规定配发。
第二十八条 人民警察应当爱护装备,熟悉装备的性能和管理使用规程,妥善安全保管公安单警装备,严防丢失、被盗、被抢等事件发生。
(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人员和使用公安单警装备的人民警察要做好公安单警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装备技术性能良好,使用安全可靠。
(二)公安单警装备发生故障不能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送指定地点维修,不得擅自将公安单警装备送其它单位维修。
第二十九条 公安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和使用公安单警装备及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督察。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佩带和使用公安单警装备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扣留其公安单警装备;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带离现场,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中,违反规定使用公安单警装备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追究直接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责任的同时,由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网站报道:公安部近日正式颁布《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印发至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公安派出所。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加强一线民警装备配备,提高民警防护能力和战斗力。
《标准》分总则、配备对象、配备项目、配备数量、附则5章,共25条,规定了全国各级公安
机关民警个人的基本装备配备。
配备项目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 共15种(见下图)
配备项目主要包括警服、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
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等必配项目和枪支、对讲机、警务通、防刺服和警用装备包等
选配项目共15种。按不同的工作需求,配备项目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必配”是指公安单警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配备的装备,“选配”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选择配备的装备。
上述各项配备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五个试点单位将先行按照《标准》配发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
全警配备、急用先配、选配按需、逐步到位的思路,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单警必配装备
全部配齐到民警个人,并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购置选配装备。10月1日起,济南、呼和浩特、沈阳、襄樊市公安局和秦皇岛市北戴河公安分局等五个试点单位将先行实施,按照《标准》配发民警
人民警察单警装备配备走上标准化、制度化、正规化道路
据了解,这是建国50多年来的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标志着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单警装备配备从此走上标准化、制度化、正规化的道路,公安装备建设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线公安民警战斗力和防护能力提升
《标准》的颁布实施将从制度上解决一线执勤执法民警装备落后的问题,全面提高公安单警的装备配备水平,提升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巡逻防控、擒敌追捕时的战斗力和防护能力,对于鼓舞公安民警士气,震慑和打击犯罪活动将起到重要作用。
部分新装备点评
伸缩警棍:民警使用时,只要迅速抽出警棍,猛地甩出,即可得到大于初始长度三倍的警棍。
催泪喷射器:重量仅有80克,射程在4米的距离内有效,可连续喷射15秒,既可以对付单人
个体,也可以对付数人群体,但不会伤其性命。
类似“掌上电脑”的警务助理:可供无线上网,携带方便。警务助理可以协助网上追逃,还
可查阅被盗机动车资料,提高了民警现场处置能力。
警用制式刀:具有割、刺、砍、锯、剪、多功能螺丝刀等多种实用功能。民警可使用警用制
式刀具进行防身自卫、破坏玻璃、拆除障碍物等活动。
防割手套:采用高强度纤维及金属丝混纺材料加工制作而成,能有效抵御匕首、菜刀等带有利刃的锐器的割伤。
防刺服:采用高强度聚酯纤维加工制作而成,能有效抵御匕首、菜刀等锐器刺扎和砍割的攻击。
强光手电:除具有电筒必备功能外,同时还具有攻击与自卫的武器功能。
急救包:是保证民警在执行勤务时,遇有自己或他人受伤,或突发冠心病心痛等伤病情况下,进行急救减少伤亡。用于现场紧急救治的防护性装备。
92式9mm警用转轮手枪:是中国自主研发的真正意义上的警用手枪,它既可发射普通枪弹
警用装备 单警装备 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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