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警察执法到底需不需要出示警官证?
作者:警用装备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6-06-24 16:41:47 点击:4198 属于:公安要闻
不要嫌我说话不对和难听,在80年代以前,绝对可以不出示证件执法的,因为那个时候的人,没有这个胆子和能力,去假扮警察或私照警察证件。但是现在就不好说了。还有两点就是就是人们的思想问题,包括法律之内的自我保护问题。这个自我的保护问题不只是对司机而言,也对警察的自我保护是一个绝对的关键问题。最后一点是完善执法的规章制度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因为是针对同一个问题引起的,就统筹来说吧;思想问题,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普及,不是说你做为一个司机,要求警察出示证件就是过分要求或者没有礼貌。随着行业要求,警察是一个公共安全的执法职业,但是警察的职业性质可以包括强行要求被查一方接受检查,并且是无条件配合接受检查,或者为了公共安全要求对某人某车接受检查,为了完成尽可能地杜绝危害公共安全保证的职能和任务,处于警示警惕怀疑被检查人员提出或实行检查等等,去对被检查人员例行检查,特殊情况下的逐个检查,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但是在一些利益或者其他利益方面、其他动机的驱使下,有一些犯罪分子(包括一些恐怖分子,种族激进人员,具有任何危害社会安全,政治叛逆、精神变态等等有违与道德法制的人员),假扮警察、伪造警察证件,去达到自己的目的,检查其车辆或其他行为的,也是有很多案列的。那么作为普通公民,要求警察出示证件时绝对没有错误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被检查人,本身就是罪犯,所以在遇到警察的时候,就会从意欲蒙混过关,或者相机逃脱,甚至做出攻击警察行为的案例也有很多,那么这个时候警察就需要做出自我的防护,采取必要的还击措施,这个时候再出示证件,就会因几秒的原因,可能延误还击时间,导致警察受伤害,甚至献出生命的危险。而不在是行使任务之后出示证件,导致延误执法,或受伤。实际也发生过这样的事件,因警察查车前,警察不仅没有出示证件,而且是便衣行使查车的警察权力,结果没说两句话,遭到被查车人员的殴打,结果在对此司机进行定罪时,对其的攻击警察罪行不成立,原因就是未出示警察证件,且穿便衣执法。有些特殊,但因为有假警察事件,所以未出示警察证件,我觉得起诉其攻击警察的指控也很难站住脚。央视法制台,曾播出一个案列,一伙犯罪分子,假冒警察查车,以对方违章为理由,将一男一女带上伪造的警车内,带入无人之地,对其抢劫后,强暴女子,并将二人杀害,以此为例,不主动出示证件,即使被攻击,如何讲清楚对错呢?既然是公开执法,那么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来执法,那样就不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额外事件,降低不必要的繁琐和麻烦,也会极大地增加对于一些违法分子的威慑!加大对公共敏感度的降低,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保障,尽可能地杜绝危害针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
话又说回来,警察是我们社会的安全之神!我们要积极努力的遵章守法,支持警察的工作,相互理解,积极配合,只有那样,我们才能有一个更安全的生活空间和环境!
例举几个相关事件;(来自网络)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1.《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冲突,应当如何适用?
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而第二十三条又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笔者认为,这两个法条不存在冲突问题。首先,第九条的要求是明确的,即人民警察在执法时,必须出示证件。
以上二十三条为法律对警察的执法规定。之后是对于警察执法是否应该出示证件的法律界讨论结果。
人民网北京4月25日电 据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苍南Police”消息:24日,苍南县公安局获悉网传“女记者被尿检”一事的情况后,迅速针对该记者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事情发生在4月24日。
当日上午10时许,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新区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对灵溪镇某宾馆进行涉毒检查,检查是在该宾馆女服务员白某的配合下进行。核查后,苍南县公安局发现虽然民警是在正常履职,但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未主动出示证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配合的不规范问题,给该记者带来了不便和困扰。苍南县公安局深表歉意,敬请谅解。同时,苍南县公安局称将以此为戒,立即进行整改。对涉及此事件的警务人员将严肃依规做出处理。(这两段是警察执法未出示证件的一个案例)
今年4月9日凌晨3时许,罗红乘坐三轮车路过油榨坊街一家门店外时,被一名男子挡住。对方自称是警察,要对其例行检查。罗红相信后,被男子强行拽上了一辆银色汽车。当车行驶至锦江城市花园小区外路边,男子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强行与罗红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又将罗红随身携带的手机和现金抢走。罗红最终以上厕所为由,下车逃走,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警方布控 嫌疑人落网认罪。(这段是冒充警察抢劫强奸的案例)
个人论点评语;这两个案子出现两个问题;
第一,就警察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确定是否被检查人是否有发罪行为或者隐患的检查时,对于警察的向相关规定,适用的只有第23条,并没有直接要求或者规定需要出示证件。对已经被认定或者已经是犯罪嫌疑人执法的情况除外。
第二,没有很直接或者方便的去明白或者识别其是否是真假警察,仅是制服或者证件,很难断定真假。
这些话和观点可能超出了,交警执法需不需要出示警官证这个话题,其没有。通过相关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我们的规定和实际出发点,是不够的,再例如我们经常看到的香港影片或外国影片,即使是对于已经被认定的罪犯执法时,最常见的就是首先亮出证件,或直接佩戴挂于胸前的明显证件,并口头说出;警察!然后执法的样子,说明这是一个依据法律形式告知对方、警告对方和一个法律程序标志。当控制局面以后,则通知被执行人可以立即打电话通知律师或家人的公民权利。就以此为据,出示证件首先是第一位的,那么,我的结果出来了,警察执法必须出示证件,或者必须配备相关明显的执法标志物。
转自铁血 山东中盾警用装备WWW.zhongdun99.com
上一新闻:单警装备八件套之警用强光手电
下一新闻:救灾现场,无人机等高科技警用装备显神威